联系人: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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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上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9〕8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郑州市园林局及郑州市园林局委托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 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轻微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严重处罚适用三个阶次。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裁量权标准范围内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责令改正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整改事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或城市景观路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碍或者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九)违法行为危及***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和裁量权标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不当,提出改变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对其所建议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作出说明。
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
第十条 郑州市园林局应当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适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阶次适用不当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因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郑州市园林局确认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严重不当的;
(四)因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中,违法行为既有第六条规定情形,同时又有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严重违法行为中的较低金额处罚;其他在《郑州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和本规则中未规定的具体情形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六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超过六十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六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面积超过六十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逾期未恢复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逾期二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逾期二日以上五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逾期五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修剪行道树一株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修剪行道树二株以上五株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修剪行道树五株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一株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二株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 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一株的。
罚款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二株以上四株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四株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二株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三株以上五株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五株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绿地率未达到《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款: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低于规划指标五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低于规划指标五十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低于规划指标二百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一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一处以上四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四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禁止下列行为:
(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二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二平方米以上四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四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绿地养护单位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绿地养护单位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绿地养护单位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三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承接设计、监理或施工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承接设计、监理或施工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承接设计、监理或施工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